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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庆期间马戏团在老居民区噪音的问题连续搞了几年了,也一直走正规程序向上反映了,给予回复是因举办单位与马戏团签了合同,主管单位依据这不合法的合同办了活动许可。如果活动期间噪音大了让居民自已打110处理,我也是无语了,整整8天时间。
我也从行政执法和法律层面了解到,一、主管单位如果给在居民区举办的马戏团演出开具许可,这个行为本身极有可能涉嫌违法或违规,属于典型的“乱作为”,主管单位在行使审批权时,必须进行全面的、合法的审查,而不能只凭别人的一纸合同。 给居民区的马戏团开绿灯,意味着可能忽视了其他更具优先级的法律法规。
二、审批单位在发放许可前,有法定义务预判该活动是否会产生扰民后果,并采取相应措施(如不予批准、限制时段、要求采取降噪措施)。如果明知在居民区举办必然扰民却仍予批准,就是行政违法。
三、 同时未履行法定的“公众参与”或“邻里同意”程序对于在敏感区域举办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,合法的审批流程通常包含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(即社区居民)意见的环节。主管单位跳过了这个法定程序,直接发放许可,那么该行政许可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、可撤销。
四、超越职权:文游部门可能只审查了马戏团的演出资质或商业资质,但却“越权”批准了一个本应由环保、公安等部门就其噪声问题的项目, 审批时只引用了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中关于演出内容的规定,而故意忽略了位阶更高、约束性更强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和地方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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